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交易行为监管第二十条有效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他人名义、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二)串通或者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中标;(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投诉;(四)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