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交易行为监管第十九条有效招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二)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三)擅自中止、终止招标;(四)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五)与投标人串通;(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