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推动将森林防火联防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公布森林防火联防联系人及其电话,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联防工作。

森林防火联防联系人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负责接收和报送火情信息,管理防火灭火设备,组织村民、居民参加消防知识培训和森林防火演练。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