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级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森林防火联防的具体工作。

市、区(县级市)应急管理部门在森林防火联防中负责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日常工作。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协同配合地方森林消防队伍开展森林灭火救援工作。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防火联防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