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森林防火联防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报告火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