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森林防火联防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各级林长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森林防火联防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瞒报或者未及时报告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二)未及时疏散森林火灾发生区域群众的;(三)未组织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行扑救的;(四)未及时通知毗邻行政区域,导致森林火灾蔓延,造成较大损失的;(五)森林火灾发生后,未按要求公布火灾防控区域和防控时间段的。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