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布的火灾防控区域和防控时间段内进行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非工作人员在公布的防控时间段内擅自进入火灾防控区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