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保障本级政府森林防火联防所需的设备设施,并为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置以下设备:

(一)风力灭火机;

(二)扩音器;

(三)防护设备;

(四)通讯平台或者必要的通信设备;

(五)其他当地认为有必要配备的装备、器材。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