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的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可以由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护林员、当地民兵和有消防工作经验的志愿者组成,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