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发生森林火灾后,在公布的火灾防控区域和防控时间段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在公布的防控时间段内,非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火灾防控区域。

对于森林火灾已经被扑灭且没有再次燃烧风险,不需要继续采取前两款规定的防控措施的,森林火灾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解除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