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的意识,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减量的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电子商务、再生资源回收、旅游、餐饮、酒店、快递物流等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