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发展实际,制定差异化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并向社会公布。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