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发展实际,制定差异化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