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分类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

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