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投放大件垃圾的,由市、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