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投放大件垃圾的,由市、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