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由市、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