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由市、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