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