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布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兼顾区域统筹的原则,符合环境准入条件,不得选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选址应当选择交通便利且对居住区影响较小的地区,避免临近学校、医院、商场、影剧院、餐饮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和其他人流密集区域。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转运站选址应当科学论证,听取公众、专家的意见,并依法公示。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