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省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结合生活垃圾产生和处理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