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分类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农村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厨余垃圾采取堆肥、生产沼气等方式,就地就近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