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分类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农村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厨余垃圾采取堆肥、生产沼气等方式,就地就近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