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确定,不能确定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并公布。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