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确定,不能确定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并公布。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