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生活垃圾实行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分类"标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制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的特性和处理需要及时调整。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