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生活垃圾实行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分类"标准。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制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的特性和处理需要及时调整。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