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奖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激励机制,可通过礼品兑换、物质奖励等方式,调动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积极性。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