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推行市场化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回收利用的建设和运营。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