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第五十一条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争端协调机制,协调国家出资企业之间、国家出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产权、债务、合同等纠纷。国家出资企业对其产权、债务、合同等纠纷,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