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争端协调机制,协调国家出资企业之间、国家出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产权、债务、合同等纠纷。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产权、债务、合同等纠纷,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