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第五十条有效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产权在同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共同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产权在不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国家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