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国家出资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者转让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