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第四十八条有效国家出资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时,由产权持有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核准或者备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后,对符合核准或者备案要求的,应当在20日内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