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第三十条有效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事项,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和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并应当自该事项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报送备案的重大事项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程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督促纠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