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第三十一条有效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履行决策程序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董事、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