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总法律顾问,其他企业应当明确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