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定期重点排查下列隐患,并建立台账:
(一)工房建设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二)工(库)房使用是否符合设计用途要求;
(三)生产产品是否超药量、超范围、超级别;
(四)安全通道是否畅通;
(五)原材料是否属于违禁药种;
(六)待修机械设备内是否残存药物;
(七)余废药物是否及时、安全处置;
(八)试验性燃放是否安全;
(九)机械设备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十)防雷、防火、防爆、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器材、生产设备、电气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十一)其它重大隐患。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及时发现、报告和消除隐患。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