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生产企业应当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防静电用品,建立导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维护制度,开展下列安全排查和检测工作:

(一)涉药机械设备直接静电接地;

(二)涉药工作台防静电材料铺设和间接静电接地;

(三)涉药工器具、危险场所入口人体静电释放(指示)装置;

(四)危险场所作业人员穿着防静电服装;

(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保持涉药作业工房、场地的湿度。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