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