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3000元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未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二)汽车租赁经营者使用非租赁经营者所属的车辆或者未办理合法租赁经营手续的车辆用于租赁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