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一)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的;

(二)站场经营者不按规定代理发售客票或者不按规定结清所代售的票款的;

(三)驾驶员培训经营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场地,未按照规定的培训学时开展培训业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填制和发放培训记录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