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有效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必要时,运管机构可以将违法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