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有效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站区进行监督检查;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运管机构专用检查车辆应当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进行配制和管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