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运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实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