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运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实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