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运管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上级运管机构应当对下级运管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其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运管机构应当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在30日内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