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三十二条有效装卸搬运、道路运输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理货、商品车发送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道路运输代理经营者不得将所代理的运输业务交给非法的客货运输经营者承运,不得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商品车发送经营者不得用被发送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