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三十一条有效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将非租赁经营者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经营合法手续的车辆用于租赁经营。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以提供驾驶员服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汽车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