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二十八条有效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少于10辆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垂直投影面积的1.5倍;(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