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少于10辆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垂直投影面积的1.5倍;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