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装卸搬运、道路运输代理、货运配载信息服务、仓储理货、商品车发送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