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从事营运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综合性能检测。营运车辆在规定检验期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