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二十五条有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和教学人员应当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教学场地和规定的培训学时开展培训业务,并按照驾驶员培训计时管理系统记录的培训学时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用。不得利用非教练车辆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驾驶员培训。运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过程的监管。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应当凭培训记录和培训结业证报考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培训记录受理驾驶证考试申请,严格考试发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