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第十二条有效运管机构在审查批准客运班线的运行线路和停靠站点时,应当考虑径直快捷、经济合理、安全通畅、依线布局、方便乘客等因素。运管机构对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路段的,不予审批夜间客运班线。运管机构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可供申请的客运线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