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依法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期限为4年至8年,同一城市实行统一的经营许可期限。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