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第十三条有效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依法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期限为4年至8年,同一城市实行统一的经营许可期限。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