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第十条有效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准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运管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者从事跨越城市城区范围、行驶公路的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客运经营许可。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