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公开使用时不按国家规定书写、拼写地名的,由民政部门依照《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