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公开使用时不按国家规定书写、拼写地名的,由民政部门依照《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