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移动、刻画、涂改、玷污、遮挡或者损坏地名标志,在地名标志上张贴或者悬挂物品,或者擅自设置地名标志的,由民政部门依照《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及门楼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